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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正常的社會秩序和信訪秩序,依法、準確、有力處置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國務院《信訪條例》、國家信訪局《關于進一步規范信訪事項受理辦理程序引導來訪人依法逐級走訪的辦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現就依法處置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如下:
一、信訪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情節嚴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據《信訪條例》規定走訪,經釋法明理后,繼續纏訪、鬧訪;承諾息訴息訪,并與涉事單位簽訂了“承諾書”“調解書”“協議書”等,合理訴求已兌現后又反悔,繼續以同一信訪事項上訪;信訪事項已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律途徑處理和信訪事項已按信訪程序辦理終結,或者信訪事項處于辦理程序中,拒不通過法定途徑解決,而兩次以上進京、赴省上訪的。
(二)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及其周邊公共場所,圍堵大門通道,長時間滯留辦公場所,致使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工作無法正常進行,或者將老、弱、病、殘、幼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國家機關、信訪接待場所的。
(三)在公共場所非法聚集,聚眾實施統一著裝、佩戴統一標識、靜坐滯留,張貼散發拋撒材料、喊口號、打橫幅、穿狀衣,起哄鬧事等行為,或者為制造社會影響實施自殺、自傷行為以及揚言實施自殺、自傷行為的。
(四)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到國家機關和信訪接待場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上訪的。
(五)在北京天安門地區、中南海周邊等非信訪接待場所上訪;以進京、赴省上訪相要挾,向屬地黨委政府或涉事單位索要財物的。
(六)在國家重大活動、重要會議時間節點進京或在活動舉辦地上訪,或者策劃、煽動、串聯、誘使、教唆以及幕后操縱他人上訪的。
(七)設立網站、通訊群組,用于在信訪活動中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在信訪活動中實施違法犯罪,而為其提供技術和其他幫助;通過網站、論壇、博客、微博、微信等制作、復制、傳播有關虛假信訪信息的。
(八)信訪活動中的其他違法犯罪行為。
二、對在信訪活動中初次實施違法行為且情節輕微的,行為人經教育能夠明確表示不再違法上訪并具結悔過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對經公安機關警告、訓誡或者制止后,繼續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嚴格依法處置。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黃山市人民檢察院
黃山市公安局
黃山市司法局
黃山市人民政府信訪局
2019年7月8日
編輯:文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