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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來電人反映2000年辦理了房產證,未辦理土地證,現在申請辦理不動產權證,被告知要繳納土地出讓金,請問原因?
答:經查,該房
屋系來電人從他人處購買所得。來電人于2000年與原戶主簽訂了《房屋出讓合同》,同年申請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至今。該宗地為黃山市建筑材料工業供銷公司開發建設地塊,土地性質為國有劃撥。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黃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黃山市中心城區城鎮住房用地登記發證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黃政[2008]18號)和不動產登記相關規定,劃撥土地上住房,經過多次交易而轉讓的,由現房屋所有權人按規定的標準繳納土地出讓金,然后持房屋所有權證書、土地出讓合同、完稅憑證等材料申請不動產登記。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國土綜合窗口咨詢電話:0559-2350152。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咨詢電話:0559-2350158、2350008。
2019年6月25日
編輯:應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