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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起發生在歙縣禁漁期內的電魚案件經法院強制執行后畫上句號。當事人不僅因破壞生態資源被處罰,還因藐視法律、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而被加處罰款,付出了更大的代價,最終被強制執行追繳全部款項,為此類破壞生態環境并企圖逃避責任的行為敲響了警鐘。
據悉,當事人曾在禁漁期內水域使用電魚的方法進行捕撈,嚴重破壞水生生物種群結構和生態環境穩定性。經歙縣農業農村局查實,依法對其作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然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繳納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行政機關可對逾期不履行罰款決定的當事人按日加處3%的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因其始終拒不履行,執法部門依法加處罰款10000元,累計罰款金額達到20000元。
在多次催告無果后,歙縣農業農村局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經審查認為,該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予以強制執行。通過法院的介入,全部款項最終執行到位。本案反映出個別人員法律意識和生態保護意識薄弱,企圖以“拖字訣”逃避責任。而法律絕非一紙空文,生態保護紅線不容觸碰,違法行為必受嚴懲。
編輯:程璇